劳动仲裁裁决不满意时如何应对

当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的规定,可以采取以下步骤:首先,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。其次,在知道裁决结果之日起一年内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在采取上述措施前,需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,以支持复议或诉讼请求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四十四条: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,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裁决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第五十七条:当事人如果对第一审裁决不服,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做出该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。第五十八条:复议期间,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况外,执行裁决的主体应当停止执行,而申请复议的一方,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提起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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